海上研究
 
  首页 > 海上研究 > 王 威
是否真是“净身出户”?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2016-11-21 14:07:03 作者:王威 来源:原创

最近,最为热门的新闻标题之一是“离婚转移财产可净身出户”、“王宝强有救了”等等,媒体炒得沸沸扬扬,部分观众心潮起伏……


现热度渐过,我们还是来看看最高院的这个指导案例吧

(戳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7821.html



笔者仔细地阅读了几遍这个案例


一、本案最引起关注的地方,在于雷某取出其名下存款中的19.5万元,“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法院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这个并非“新法”





二、判决结果是“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也就是说,

19.5万元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且由于雷某的行为,法院判其少分了一些(约2.75万元)。


三、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雷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出钱款的用途。


四、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叙述: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雷某在庭审中的这个陈述或者表示,对于法官判定19.5万元为共同财产有一定的作用。当事人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是重要的。

 

 

五、净身出户是媒体的夸大报道,现实中“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是基本原则,无过错方可适用的法律条款为损害赔偿条款,而这个赔偿金额往往是很低的。

 

 

六、王宝强案能否让对方“净身出户”,客观地讲,很难。首先,法院是否能够认定马蓉一方的为法律上的“过错”,还是未知数。其次,就如上面第五条所言,即使能够认定过错,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讲,数额非常低,相比于王宝强的庞大财产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再其次,马蓉转移财产的证据是否能够认定,即使能够认定,在离婚判决中“不分”的判决依然是很难做出的。



曾经玩笑说,最高法院会不会为王宝强一案专门出具一个司法解释,毕竟此案关注度太高,并且判决很有可能会在未来的很多年内成为社会生活、家庭稳定等一系列问题的标杆。


(本文先发于微信公众号)


 
 
海上新闻
新法速递: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 [2017.9.5]
上海颁布新的律师收费办法,4月1日起执行... [2017.2.8]
徐智达律师应邀为上海漳浦商会举办法律讲座... [2016.12.15]
海上所启用网站新域名公告... [2016.12.15]
2017年度工作休假安排表... [2016.12.5]
中共海上所党支部召开会议 徐智达同志当选... [2016.11.17]
潘军律师被聘为黄浦区政府法律顾问... [2016.11.12]
海上所全体成员到江苏扬州旅游活动... [2016.11.12]
海上所多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律所... [2016.11.12]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 1号楼2层,近永嘉路
邮编:200020
电话:021-6445 7474
传真:021-6445 2424

©2017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5011030号-2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3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