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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财产保金中的有效担保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2016-11-14 19:53:11 作者:潘军 来源:原创

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在民事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有些当事人有意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有争议的标的物,这样将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十分有利的。将有争议的财产置于有效控制之下,减少当事人出卖、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既可以减少执行难的问题,又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律,总是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为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以避免某些人滥用保全措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那么,现在一些案件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根本未提供有效担保,笔者所在事务所曾经碰上过如此的案件。

在原告四川省某生化制品加工厂诉被告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999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并且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进行财产保全。被告随即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被法院裁定驳回。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我所律师,对此财产保全裁定有不同看法,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时未提供有效担保,法院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1999年1月31日(星期日)向当地公证处递交一份财产清单,这份财产清单由该厂财务科人员出具,盖有财务章以及厂方公章,上列离心机、真空千燥机〈锅炉等七个项目共计80万元的财产,要求公证处予以公证。同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由该生化制品厂提供的财产清单与财务报表记载的内容一致。原告就以这份公证书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某区法院竟然也认可,并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8万元J后经本所律师仔细审查,发现这份公证书缺乏真实性,理由如下:

1.形式上,公证内容涉及的财产价值,必须附“原始票据”或会计事务所的“资产评估证明”,该公证书未具其一;

2.内容上,该公证书仅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清单”和同样有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相符,该两凭证皆由公证申请人提供,无法真实证明其价值,也无法证明其存在;

3.程序上,被公证人1月31日提出“财产清单”,1月31日(同一天)公证书已出具。公证所要求的对事实和法律的“审核程序”没有具备;

4.真实性上,被公证人提出公证申请和公证书都在1999年1月31日出具,而该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供有效的担保,这样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能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万一出现损害被申请人的情况,能对其进行及时的补偿。

笔者认为,以上原告提供的担保不能真实证明其价值,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关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规定,应不能认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有效的担保应有以下几种:

一、以自已的财产作为担保。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及有关所有权证明,法院应对此财产进行审查,确认提供人对财产确有所有权,然后把此财产冻结、抵押或留置。这样,可以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不当所造成损失能获得赔偿,也有助于法院判决后的执行。

二、找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作“信誉”担保人,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在这种担保方式中,法院必须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资格,确认其是否有担保能力,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找专门的担保公司作担保人。我国国内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推出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为广大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企业,特别是对采用财产抵押、质押形式提供担保比较困难的企业顺利实现财产保全开辟了一条新路。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是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出资的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担保的专业公司,具有丰富的专业担保知识、完善的评审技术和多个担保品种。公司已于1998年5月正式获准加人世界三大担保和信用保险联盟之一的泛美担保协会会员。公司已在上海等地设立机构,并与全国各地担保机构有着广泛的合作关系,业务遍及全国各地。该公司目前推出的诉讼财产担保业务,是将国外通行和成熟的信用担保业务介绍到国内,为企业提供一个专业、规范、及时的担保人,使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担保,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担保又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保证担保为有效的担保,这样既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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